(2014)宣县执字359-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张军与张家口市天石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军,张家口市天石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宣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宣县执字359-2号申请执行人张军,系张家口市万丰采矿厂业主。被执行人张家口市天石混凝土有限公司,现住宣化县大仓盖梅家营村西口,组织机构代码证号:56892795-X。法定代表人林德胜,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军与被执行人张家口市天石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即河北省宣化县人民法院(2013)宣县民初字第357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经双方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因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第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河北省宣化县人民法院(2013)宣县民初字第35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本案终结后,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人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河北省宣化县人民法院(2013)宣县民初字第357号民事判决书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2014)宣县执字第359-2号审 判 长 武 江审 判 员 郝建军人民陪审员 闫光跃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