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冷民二初字第1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冷水江市支行、XX与XX、XX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冷水江市支行,XX,XX华,潘玉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冷民二初字第110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冷水江市支行,住所地冷水江市金竹山西路23号。企业非法人杨梁煌,该行负责人。被告XX。被告XX华。被告潘玉兰,女,1962年9月1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冷水江市支行与被告XX、XX华、潘玉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XX、��平华、潘玉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冷水江市支行申请撤回对被告XX、XX华、潘玉兰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冷水江市支行撤回对被告XX、XX华、潘玉兰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45元减半收取27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冷水江市支行负担。审 判 长 张 洁人民陪审员 杨友娥人民陪审员 肖亿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肖龙辉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