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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安民初字第0681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赵贵文、孙某某与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东崔家庄村村民委员会等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贵文,孙某某,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东崔家庄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东崔家庄村第二村民小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安民初字第06815号原告赵贵文。委托代理人赵贵荣,系原告赵贵文之姐。委托代理人肖忠诚,陕西长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孙某某。法定代理人赵贵文,系孙某某之母。委托代理人赵贵荣,系赵贵文之姐。委托代理人肖忠诚,陕西长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东崔家庄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赵恒洋,该村村民委员会主任。被告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东崔家庄村第二村民小组。诉讼代表人:赵铁军,该组组长。案由: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本院受理原告赵贵文、孙某某与被告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东崔家庄村村民委员会等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贵文、孙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92.5元,本院退回原告92.5元。审 判 长  倪 琳人民陪审员  白青莲代理审判员  郭复萍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