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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乌达执字第029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曹保成与内蒙古乔泰国土勘测技术有限公司一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保成,内蒙古乔泰国土勘测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乌达执字第0297号申请执行人曹保成,男,1963年5月16日出生,汉族,系内蒙古新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职工,现住乌海市乌达区。被执行人内蒙古乔泰国土勘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法定代表人李君,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曹保成申请执行内蒙古乔泰国土勘测技术有限公司一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中,因内蒙古乔泰国土勘测技术有限公司不在本院辖区,故将本案移送到呼和浩特市金桥开发区法院执行,但一直没有回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乌达民一初字第008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长张林俊审判员 董 安 刚审判员 塔斯少布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田 利 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