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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民初字第25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刘绍宇与戚学海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绍宇,戚学海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初字第2531号原告刘���宇。被告戚学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绍宇诉被告戚学海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曹晓林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高 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