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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161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杨兴琼故意杀人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兴琼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1619号罪犯杨兴琼,女,1968年3月6日出生,汉族,现在重庆市女子监狱服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8月25日作出(2000)渝一中法刑初字第37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兴琼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共计129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1年4月26日交付执行。2003年3月28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03)渝高法刑执字第180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无期徒刑;2005年9月25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05)渝高法刑执字第598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07年12月17日,本院以(2007)渝五中法刑执字第4499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9年9月11日,本院以(2009)渝五中法刑执字第3091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1年3月15日,本院以(2011)渝五中法刑执字第1480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2012年6月12日,本院以(2012)渝五中法刑执字第2593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4年1月10日,本院以(2014)渝五中法刑执字第234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8年6月24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女子监狱于2015年3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女子监狱以罪犯杨兴琼能认罪服法,听管服教,遵规守纪,劳动改造较好,认真学习,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杨兴琼在2014年6月至2015年1月期间,获3次记功的行政奖励。有重庆市女子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杨兴琼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完成生产任务好,获得记功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兴琼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学文审 判 员  李 庆代理审判员  贾秀春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徐 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