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商执字99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周观顺与史现路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观顺,史现路,刘清海,史文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商执字995-2号申请执行人周观顺,男,196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山东省商河县农民,住该村。被执行人史现路,男,1978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商河县。被执行人刘清海,男,1972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商河县。被执行人史文江,男,1972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商河县。周观顺与史现路、刘清海、史文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2014)商民初字第102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史现路、刘清海、史文江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周观顺于2014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史现路、刘清海、史文江现无财产可供执行。该案标的4万元,案件受理费400元。被执行人史现路、刘清海、史文江再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周观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2014)商民初字第1029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洪涛审 判 员 王兴宝代理审判员 刘立民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周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