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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汉民初字第42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宣汉县君塘镇滴水村1社与赵进洲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宣汉县君塘镇滴水村1社,赵进洲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汉民初字第423号原告:宣汉县君塘镇滴水村1社。负责人:廖白文,该社社长。委托代理人:廖光文,该社社员。委托代理人:彭益万,达州市通川区通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进洲,男,生于1948年9月16日,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委托代理人:钟国强,四川天地大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宣汉县君塘镇滴水村1社与赵进洲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宣汉县君塘镇滴水村1社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宣汉县君塘镇滴水村1社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宣汉县君塘镇滴水村1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1元,减半收取180.50元,由原告宣汉县君塘镇滴水村1社负担。审 判 长  王 一人民陪审员  刘晓成人民陪审员  金玉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周明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