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唐行审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唐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党国顺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唐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党国顺,邹善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唐行审字第54号申请执行人唐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陈小哲,任主任。委托代理人郑春记,该委员会工作人员。被申请执行人党国顺,男,1959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唐河县,农民。被申请执行人邹善红,女,1968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农民。申请执行人唐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唐人口征决字(2014)第2839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被申请执行人党国顺、邹善红系夫妻关系,该夫妻未经批准,违法生育第三个子女,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0月10日对该夫妻送达唐人口征决字(2014)第2839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两被申请执行人既未申请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征收决定书。申请执行人向两被申请执行人作出履行行政征收决定催告书,两被申请执行人仍未履行。现唐人口征决字(2014)第2839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唐人口征决字(2014)第2839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唐人口征决字(2014)第2839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准予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清扬审判员 党付省审判员 王 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龚彦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