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红民商初字第18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3
案件名称
唐永松与遵义进华木业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永松,遵义进华木业有限公司,王承进,王鹏春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商初字第183号原告唐永松,男,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被告遵义进华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新蒲镇东风小学。法定代表人王承进。第三人王承进,男,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第三人王鹏春,男,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本院于2015年3月3日受理原告唐永松与被告遵义进华木业有限公司、第三人王承进、王鹏春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永松撤回起诉。审判员 袁剑利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何小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