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佛南法刑初字第74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彭学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学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佛南法刑初字第744号公诉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彭学某(自报名),男,1986年3月5日出生于安徽省涡阳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涡阳县城西街道焦尧行政村彭楼自然村***号,因本案于2014年11月25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南检公诉刑诉(2015)5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学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允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8月27日8时许,佛山市西樵镇滔莲染整厂的保安队长被告人彭学某因到宿舍了解被害人邓全某无故不上班的事由时,双方发生冲突,彭学某用脚踢了邓全某的腹部一脚,致邓全某受伤。经鉴定,被害人邓全某系受钝性暴力作用致右眼部、右季肋部软组织挫伤,并右侧第5、6、7、9节肋骨骨折,属轻伤二级。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相关在案证据予以证实,并认为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彭学某故意伤害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彭学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彭学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25日起至2015年11月2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杨虹虹人民陪审员  郑悦东人民陪审员  甘湛虹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翠萍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