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射耦民初字第0023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5
案件名称
杨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射耦民初字第00236号原告杨某,居民。被告张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已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文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赵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