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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县民未初字第0009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夏某与范某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某,范某甲,范某乙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县民未初字第00091-2号原告夏某。委托代理人XX。被告范某甲。第三人范某乙,系范某甲之子。法定代理人范某甲,即前述被告,系范某乙之父。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某与被告范某甲、第三人范某乙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夏某于2015年4月9日以双方已在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夏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财产保全费2520元,共计2560元,由原告夏某负担。审判员  杨玲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常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