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钟法执字第27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2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秦某平与被执行人罗某、雷某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钟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某平,罗某,雷某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钟法执字第272号申请执行人秦某平被执行人罗某被执行人雷某云申请执行人秦某平与被执行人罗某、雷某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钟民初字第91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询,查明被执行人罗某有工资收入,且被执行人罗某以每月工资分期履行。因履行期限超过案件执行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钟法执字第27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海祥审 判 员 邓有光代理审判员 廖保书二○一五年四月十二日书书 记 员 陶 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