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086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2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崔建峰与安徽连建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869-1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建峰,安徽连建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0869-1号原告:崔建峰,男,汉族,1977年9月18日出生,住安徽省长丰县。委托代理人:吴峰,安徽奥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飞,安徽奥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连建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耿诚。本院在审理原告崔建峰诉被告安徽连建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崔建峰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本院冻结被告安徽连建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22.1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崔建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安徽连建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22.1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倪花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倪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