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乌勃执字第0008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2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马智翔申请张雨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智翔,张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C}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乌勃执字第00080号申请执行人马智翔,男,汉族,2006年6月20日生,住乌海市海勃湾区。法定代理人马跃霞(原告之母),女,汉族,1972年2月11日生,无业。被执行人张雨(曾用民张羽),男,汉族,1956年2月2日生,无业,住乌海市海勃湾区。本院在执行马智翔诉张雨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乌勃民一初字第0163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送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应民审判员 徐 剑审判员 陈 振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徐永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