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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一初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2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付志与李洪波、洪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志,李洪波,洪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一初字第74号原告:付志,男,1957年7月21日生,农民,住吉林省永吉县。委托代理人:赵立光,吉林省永吉县口前法律服务所。被告:李洪波,其他自然情况不详,住吉林省永吉县。被告:洪宇,其他自然情况不详,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付志与被告李洪波、洪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付志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付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0.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唐雪莲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孙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