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前执字第81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2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长春吉联担保有限公司与前郭县国安米业公证债权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春吉联担保有限公司,前郭县国安米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前执字第810号申请执行人长春吉联担保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前郭县国安米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长春吉联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前郭县国安米业公证债权纠纷执行一案中,前郭县公证处于2012年7月9日作出的(2012)吉前执证字第52号执行证书。申请执行人长春吉联担保有限公司于2012年7月11日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前郭县国安米业给付欠款1170203.51元及利息。2014年9月5日本案申请执行人长春吉联担保有限公司撤销执行申请。本案终结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前郭县公证处(2012)吉前执证字第52号执行证书的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沈凤民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尹法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