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社刑初字第0007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2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杨廷晓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一审刑事中止裁定书

法院

社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社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廷晓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条第一款

全文

社旗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社刑初字第00076-1号公诉机关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廷晓,男,39岁。2005年5月18日因犯抢劫罪被唐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30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4年9月29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4年10月6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社旗县人民检察院以社检公诉刑诉(2014)3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廷晓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客观原因,致使案件无法继续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判员 陈 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冬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