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09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2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重庆市江津区中心医院与邱燕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市江津区中心医院,邱燕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091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市江津区中心医院,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办事处大同路30号,组织机构代码45055381-7。法定代表人孙贵银,院长。委托代理人曹明祥,重庆宇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邱燕。委托代理人李清勇,重庆市江津区双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重庆市江津区中心医院因与被上诉人邱燕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津法民初字第052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重庆市江津区中心医院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重庆市江津区中心医院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重庆市江津区中心医院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重庆市江津区中心医院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申 威代理审判员 周媛媛代理审判员 陈 杨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黄晚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