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礼民初字第0005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2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王慧珍��张勤永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礼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礼民初字第00057号原告王某某,女。被告张某某,男。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被告张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某诉称,原、被告由父母包办于1990年结婚,婚后先后所生两女一男(大女出嫁)���在双方共同生活的这些年里,被告及他父母把原告不当人对待,所有家务活都让原告一人干。被告父母不但袒护被告还辱骂我威胁我,说我做不好儿媳,给孩子当不好母亲。被告非但不关心我,还对我冷嘲热讽,说一些伤害夫妻感情的话。即便这样,为了孩子有一个完整的家,我一忍再忍将这些屈辱一个人默默承受。我搬出家门到处租房住,被告父母还教被告坏话到处找茬打我。被告的种种行为已使我身心受到了极大的伤害,我们的婚姻己名存实亡,没有继续生活下去的必要,为了解脱这种危机的生活,我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被告张某某辩称,原告陈述有不实之处。我们感情没有破裂,请求和好共同生活。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双方大人包办1990年3月25日领取结婚证,确立夫妻关系。婚后夫妻感情一般。1998年9月10日生次女张某甲,系��县某某中学九年级学生。2004年2月22日生长子张某乙,现在某某小学四年级读书,随原告生活。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因家务生活琐事发生纠纷产生矛盾,数次闹离婚,后经亲朋劝解和好。原告认为对被告已无感情,遂请求调处。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多年且生育孩子,应正确对待家庭生活中发生的矛盾纠纷,应珍惜己建立的家庭。为了维护家庭和睦与稳定,更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双方宜共同生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受理费50元由王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徐 晓 明人民陪审员 高 德 雍人民陪审员 ��根成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洪 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