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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瑞民二初字第26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2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杨碧琴诉钟小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瑞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碧琴,钟小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瑞民二初字第266号原告杨碧琴,女,汉族。被告钟小东,男,汉族。原告杨碧琴为与被告钟小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28日诉来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碧琴及被告钟小东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碧琴诉称:2013年8月11日起至2014年12月6日,被告因需要资金做生意、投资,先后向原告借款人民币合计贰拾玖万叁仟元整,约定还款日期为借条上说明的期限,并出具了9张借条。每张借条还款日期到期后,被告都未及时还款,且至今都未归还。被告称其手头没有钱无法按时归还,而且态度一次比一次恶劣。之后被告电话也不接,即使接通也匆匆挂掉。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起诉至法院,要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贰拾玖万叁仟元整(¥293000);2、诉讼费用由被告钟小东承担。被告钟小东辩称:对原告起诉无异议,的的确确要欠原告¥293000元,所有借据均系我亲笔签名。现在我无力偿还。经审理查明:被告钟小东于2013年8月11日起至2014年12月6日期间,以做生意、投资需资金周转为由,分9次向原告杨碧琴借款合计人民币¥293000元整(大写:贰拾玖万叁仟元整)。借条具体出具日期、金额、及约定的还款期限如下:2013年8月11日,金额¥10000,期限一年;2013年8月28日,金额¥20000,期限一年;2014年元月27日,金额¥30000,同年8月份归还;2014年7月12日,金额¥50000,期限半年;2014年8月1日,金额¥50000,期限一年;2014年9月1日,金额¥50000,期限四个月;2014年9月15日,金额¥20000,期限四个月;2014年10月25日,金额¥50000,期限一年;2014年12月6日,金额¥23000,期限未约定。被告出具给原告的借条有9张,总计金额为¥293000元整,这些借条均未约定借款利息。以上款项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原告因此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以上事实,有被告于2013年8月11日、2013年8月28日、2014年元月27日、2014年7月12日、2014年8月1日、2014年9月1日、2014年9月15日、2014年10月25日、2014年12月6日分别出具给原告的借条共9张,原、被告的一致陈述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据此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明确、合法,。被告未依约定的还款时间,或未根据原告的要求及时偿还借款,构成了违约,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其借款人民币293000元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钟小东应当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所欠原告杨碧琴的借款计人民币293000元。如果被告钟小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696元,减半收取2848元,由被告钟小东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许基福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峰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