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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执字第269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2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英迈(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与上海香尚实业有限公司、缪学俭等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英迈(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上海香尚实业有限公司,缪学俭,谢连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浦执字第2699号申请执行人英迈(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张凡,董事长。被执行人上海香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法定代表人缪学俭,总经理。被执行人缪学俭,男,1979年9月2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被执行人谢连香,女,1979年7月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本院在执行(2014)浦民二(商)初字第2508号申请执行人英迈(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香尚实业有限公司、缪学俭、谢连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缪学俭、谢连香名下位于上海市松江区新松江路XXX弄XXX号XXX室房产,轮候查封被执行人缪学俭名下车牌号为沪KDXX**、沪M6XX**的车辆,暂无法处置。除此之外,被执行人上海香尚实业有限公司、缪学俭、谢连香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英迈(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亦无法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浦民二(商)初字第250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龚 海审判员 顾 勤审判员 黄为忠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曹 琪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