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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靖民一初字第31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2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潘某某与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某,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靖民一初字第313号原告:潘某某,住所地靖宇县。被告:教某某,住所地靖宇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某与被告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8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潘某某撤回对被告教某某的起诉。本案是离婚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不得再次提起离婚诉讼。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300元,退回一半)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邵长慧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于称雄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