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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古民初字第1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2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王宁诉宋逯燕代位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宁,宋逯燕

案由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古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古民初字第100-3号原告:王宁,男,1978年4月2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曹云吉,山西尧之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逯燕,女,1985年1月2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贝(被告丈夫),男,1987年11月26日出生。原告王宁与被告宋逯燕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宁诉称:2014年10月之前,李立策向其借款若干,截止2014年10月10日,尚欠原告本息800000元。原告多次催要,李称其同学宋逯燕欠其借款715000元。李也未提起诉讼或仲裁,显然属于怠于行使到期债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利益,依据合同法第73条之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要求被告宋逯燕归还本息715000元;借款本金580000元(从2015年1月1日起按月息2分计算至欠款还清)的利息并负担诉讼费用。被告宋逯燕辩称:欠李立策借款本息715000元属实,还款也应当归还给李,不应当归还原告。不同意承担580000元本金的利息。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10日,案外人李立策向原告王宁借款800000元并出具了借据。同年12月25日,被告宋逯燕与案外人李立策经计算欠李立策本息合计735000元并出具了欠条,次日归还了470000元。同年12月31日,被告宋逯燕与案外人李立策再次结算欠李立策450000元并出具了欠条,共计还欠案外人李立策715000元。原告王宁多次向案外人李立策催要借款,案外人李立策未能还款,也没有对被告宋逯燕提起诉讼或仲裁。还查明: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告宋逯燕(户主为其丈夫王贝)位于古县县城龙潭小区1号楼2单元14层1402室的住宅房产一处。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应受到法律保护。案外人李立策借原告王宁8000**元,有出具的借据佐证,可以证实双方借款法律关系的存在且没有归还。案外人李立策对被告宋逯燕享有债权715000元,有被告宋逯燕出具的欠条为据,也可以证实双方借款法律关系的存在,也没有归还。案外人李立策对借款人宋逯燕即被告的债权未提起诉讼或仲裁,属于怠于行使的行为,损害了原告王宁的合法利益。原告王宁依据合同法关于代位权的规定,直接要求被告宋逯燕支付案外人李立策的借款715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王宁请求的本金580000元的利息按月息2分计算,虽然没有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但让被告宋逯燕承担,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宋逯燕认为借款不应当直接归还原告王宁的辩解,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宋逯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宁7150**元。二、驳回原告王宁借款本金580000元利息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950元及保全费4020元,共计14970元,由被告宋逯燕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郑晓星审 判 员  王君风代理审判员  马建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千甲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