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161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2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卢佐红故意杀人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卢佐红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1616号罪犯卢佐红,女,1984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现在重庆市女子监狱服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9日作出(2012)法刑初字第9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卢佐红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0月11日交付执行。刑期至2018年2月24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女子监狱于2015年3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女子监狱以罪犯卢佐红能认罪服法,听管服教,遵规守纪,劳动改造较好,认真学习,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卢佐红在2013年11月至2015年1月期间,获4次记功的行政奖励。有重庆市女子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卢佐红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完成生产任务好,获得记功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卢佐红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学文审 判 员 李 庆代理审判员 贾秀春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徐 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