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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昌民执字第78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2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鑫与被执行人宋连巍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鑫,宋连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昌民执字第788号申请执行人张鑫,住吉林市。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宋连巍,住吉林市。公民身份号码:×××。申请执行人张鑫与被执行人宋连巍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5日作出(2014)昌民一初字第8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宋连巍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给付给付原告张鑫诉争房屋补偿款90,000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宋连巍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鑫于2014年11月10日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宋连巍给付赔偿金30,000元,诉讼费769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宋连巍于2015年2月11日给付了申请执行人张鑫案件款30,000元,诉讼费769。并交纳执行费361元。现申请执行人张鑫要求本案做结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2014)昌民一初字第80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本案所要执行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于忠义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隋 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