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民二初字第0023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2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行与顾佳音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转普)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行,顾佳音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二初字第00237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行负责人:刘希军,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陈世兵,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顾佳音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行(以下简称邮政银行)诉被告顾佳音信用卡纠纷一案中,由于双方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张彩先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开海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