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初字第243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2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李珊珊与北京京北时代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珊珊,北京京北时代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昌民初字第2433号原告李珊珊,女,1993年12月3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齐湘文,北京文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京北时代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马家堡角门14号商业金融用地2#酒店、商业7层816。法定代表人李洪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雪,女,1976年1月12日出生,北京京北时代文化艺��有限责任公司法务。原告李珊珊诉被告北京京北时代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京北时代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张祎慧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珊珊的委托代理人齐湘文,被告京北时代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雪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珊珊诉称:2013年8月27日,我与京北时代公司下属的“北京京北美术培训中心”签订了《北京京北美术培训中心一对一专业课合同协议》,该协议约定:我接受京北时代公司的美术培训,我付清学费20000元,协议费80000元,共计100000元,……(如)校考所考院校,专业一所都没有通过,京北时代公司一次性退还我协议费100%。协议签订后,我向京北时代公司交付上述全部费用,同时,还交付了协议以外的住宿费4600元。京北时代公司在北京市���平区十三陵镇石牌坊村南北京联合大学院内的教室里为我进行了培训。但在2014年的专业课考试中,我所报两所院校的专业课程,一所都没有通过。现经我核实“北京京北美术培训中心”为京北时代公司的下属机构,该中心所签订协议,应由京北时代公司承担责任。为此,我要求京北时代公司依约返还80000元,但京北时代公司无理拒绝。为此诉至法院,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令京北时代公司立即返还协议费80000元;2、诉讼费由京北时代公司承担。被告京北时代公司辩称:不同意李珊珊的诉讼请求,我公司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合同的内容,完成了教育培训义务,请求驳回李珊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27日,北京京北美术培训中心(甲方)与李珊珊(乙方)签订了《一对一班专业课合同协议》一份,内容包括:“一、乙方选择报考院校:1、清华大���2、中央美术学院。补充院校:(未填写)。乙方若取得协议外的加考院校专业证,或取得211工程类重点院校专业证也是协议达成。二、报名要求:1、乙方可于每年7月1日起进行协议班预报名。2、考试合格者,进入该班学习;不合格者直接转入长期班继续学习。三、乙方考试通过后一次付清学费,学费20000元,协议费80000元,共计拾万元整。学习时间为8月15日至次年3月10日。此费用包括乙方在甲方所发生的学习费用如下:专业课、文化课、设计科、专业补课费。中途不退费。五、乙方义务。3、乙方应该确保在甲方培训时间不少于四个月以上,若乙方不满四个月或未经老师允许擅自离校,乙方没有取得专业证甲方不予退费,协议作废。4、乙方必须参加所填院校的全部考试,否则算违约,乙方没有取得专业证甲方不予退费,协议作废。5、乙方需在报名后把各大院校专��准考证,复印件交给该班负责老师备入协议中,否则算违约。6、乙方未经甲方许可擅自报考协议外院校视为违约行为,乙方即使没有取得专业合格证,甲方不予退费。(乙方若需加考院校,需在协议院校后的备注栏注明,并加盖公章。)六、甲方权利。1、乙方不遵守甲方制定的教学安排,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教育批评、警告。严重者劝退、开除。(其中包括:迟到累计20次以上;事假、病假累计达到30节课以上;旷课累计7天以上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造成不良后果、谈恋爱、打架斗殴、违反法律法规、偷盗财物被公安机关拘留者。)其次,乙方不完成作业20次以上者,甲方有权解除协议,甲方不予承担任何责任。八、退费措施。1、校考所考院校,专业一所都没有通过,甲方一次性退还乙方协议费100%(八万元整)。九、退费手续。1、协议班入学费用凭证。2、乙方��持协议书原件(乙方所持协议书必须与甲方所持协议书一致,否则视为乙方违约)。3、乙方本地联考成绩单原件,或网上下载成绩单打印原件。4、乙方所报考院校的准考证原件(若无原件,无法办理退费手续。请考生妥善保管报考院校的准考证原件)。乙方需严格遵守上四项,以快件的形式或本人亲自到校办理退费手续,退费时间为8月15日至9月15日,逾期不予办理。(附加协议条款):5、乙方在培训期间因个人原因外出或个人行为导致的不良后果,甲方不负任何责任。”协议还约定了其他内容,协议落款处甲方盖有北京京北美术培训中心印章并有李立群签字,乙方有李珊珊及监护人签字。合同签订前,李珊珊已于2013年7月18日向北京京北美术培训中心交纳一对一协议班学费20000元及住宿费4600元。合同签订当日,李珊珊又交纳协议班学费80000元。2013年12月15日,李珊珊参加了黑龙江省普通高校美术类专业招生专业课统一考试,并取得合格证。2014年2月、3月,李珊珊参加了清华大学美术学院和中央美术学院的专业考试,但均未通过。之后,李珊珊以黑龙江省普通高校美术类专业招生专业课统一考试成绩被黑龙江大学录取(非211工程类重点院校)。李珊珊向京北时代公司申请办理退还协议费手续时,双方产生矛盾,李珊珊诉至本院,请求同其诉称。京北时代公司以李珊珊已考取黑龙江大学及李珊珊在培训期间存在迟到20次以上的情形为由不同意退费。京北时代公司提交《考勤表》和《违纪单通知联(存根联)》证明其主张。《考勤表》和《违纪单通知联(存根联)》共记载李珊珊迟到次数逾20次。李珊珊与京北时代公司就《一对一班专业课合同协议》中“乙方若取得协议外的加考院校专业证,或取得211工程类重点院校专业证也是协议达成。”该条款的理解解释不同。李珊珊称此处的“协议外的加考院校”仅指协议上的补充院校,但因本协议中补充院校一栏李珊珊并未填写,即视为未约定加考院校。京北时代公司称此处的“协议外加考院校”是指除李珊珊选择报考院校之外的所有院校。另查,李立群系北京京北美术培训中心负责人,北京京北美术培训中心系京北时代公司设立的分支机构,未领取营业执照。上述事实,有《一对一班专业课合同协议》、收据、准考证、考试合格证等证据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本案中,北京京北美术培训中心与李珊珊签订的《一对一班专业课合同协议》中的条款:“乙方若取得协议外的加考院校专业证,或取得211工程类重点院校专业证也是协议达成。”应属格式条款,该协议文本由北京京美术培训中心提供,现原、被告双方对于该条款的解释不同,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即应解释为:李珊珊在补充院校一栏未填写其他院校,即视为未约定“协议外加考院校”。且以该条款文字表述分析,“或”为选择关系,因此文意为“取得协议外的加考院校专业证”与“取得211工程类重点院校专业证”成就其一也是协议达成,但京北时代公司的文意解释显然与该选择关系表述不符,据此亦无法采信京北时代公司之解释。因此,李珊珊虽考取黑龙江大学,但不应视为协议达成。且李珊珊并未单独加考黑龙江大学的专业课考试,黑龙江大学系在李珊珊未考取协议报考院校时,以黑龙江省普通高校美术类专业招生专业课统一考试成绩对李珊珊进行了录取,亦非李珊珊擅自加考院校。因此,京北时代公司以此为由抗辩不予退费,本院不予采信。京北时代公司另称李珊珊在培训期间存在迟到20次以上的情形故不同意退费,对此,本院认为根据双方签订的《一对一班专业课合同协议》中的条款内容,“迟到累计20次以上”并非约定为不予退费的情形,且北京京北美术培训中心亦未因迟到一事对李珊珊予以劝退、开除处理,故对于京北时代公司的此项抗辩,本院亦不予采信。因此,李珊珊并未通过协议所记载的报考院校的专业课考试,京北时代公司应退还李珊珊协议费80000���。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北京京北时代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退还原告李珊珊协议费八万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九百元,由被告北京京北时代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案件上诉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案件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祎慧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巧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