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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香民一民初字第24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2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牟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香民一民初字第249号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原告王某某,男,回族,1991年05月29日出生,学生,住哈尔滨市香坊区。被告牟某某,女,汉族,1993年5月26日出生,学生,住哈尔滨市香坊区。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原告王某某和被告牟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系同学关系,均为东北农业大学在校学生,双方在未通知双方父母的前提下于2014年11月03日登记结婚。原、被告双方由于婚前对双方品性了解不深,婚后没有建立夫妻感情基础,经常因琐事争吵。由于被告有不正当男女关系,致使双方感情破裂。经双方亲朋多方劝阻无效,现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这样的婚姻和家庭如再维持下去,对双方均无益处。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法院判令:1、原告与被告离婚;2、诉讼费双方共同承担。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被告之间还是有感情的,感情没到破裂程度,原告起诉离婚是因为父母的压力。被告被哈尔滨市第一专科医院于2015年1月26日诊断为躁狂发作,未待定。被告被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于2014年12月23日诊断为分离性障碍,被告发病期间是在婚后,原告负有照顾被告的义务,所以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供如下证据:证据一、结婚证一份,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经当庭质证,被告对该证据无异议。证据二、录音光盘一份(录音时间是2014年11月23日),证明被告承认出轨的事情。经当庭质证,被告认为自己当时喝酒喝多了,醒来身上穿着衣服,没有和其他男子发生性关系。事发之后,原被告之间关系也恢复正常。被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法庭举示证据如下证据一、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诊断书、哈尔滨市第一专科医院诊断书各一份,证明被告在婚姻期间发病,经医院诊断为躁狂发作、未特定、分离性障碍;经质证,原告无异议。经庭审调查,本院对以下事实予以确认:原、被告系同学关系,均为东北农业大学在校学生,双方在未通知双方父母的前提下于2014年11月03日登记结婚。被告于2015年1月26日被哈尔滨市第一专科医院诊断为躁狂发作,未特定。于2014年12月23日被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诊断为分离性障碍,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在校学生,近期双方感情出现裂痕,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离婚,但考虑到被告于婚后不久患病的事实,且被告还没有恢复健康,也没有毕业参加工作,没有其他生活收入来源,原告未提供足够证据证明夫妻双方感情破裂,故对于原告离婚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条、第三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王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卢刚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赵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