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2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东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纪某某、杨某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34号申请执行人东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杨军,局长。委托代理人闫银生,东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王大军,东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规科科长。被执行人纪某某,男,汉族,农民,住东明县。被执行人杨某某,女,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东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裁定于2014年12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后,依法向二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过程中,经多方面做工作,二被执行人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的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2014)东行执字第279号行政裁定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逯 鸣审判员 王卫军审判员 杜军谊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安冬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