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24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2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李金芳与哈尔滨嘉年华会健康休闲商务会馆有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金芳,哈尔滨嘉年华会健康休闲商务会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240号申请执行人李金芳,女,1960年3月8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香坊区。被执行人哈尔滨嘉年华会健康休闲商务会馆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嵩山路85号。法定代表人高燕,职务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李金芳与被执行人哈尔滨嘉年华会健康休闲商务会馆有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二初字第004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执行款人民币26367.7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动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人民币25000元,并承担执行费275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要求被执行人给付1367.76元执行款的请求。本案已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二初字第0040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孟晓江审判员 刘文彬审判员 刘 炜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蔡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