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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执字第28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2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王辉与王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辉,王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286号申请执行人王辉。被执行人王华,胡爱玲,杨桂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辉与被执行人王华,胡爱玲,杨桂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相应义务,裁定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宁阳县人民法院(2013)宁民初字第330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平审判员 李 国审判员 黄伯民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XX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