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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苏执恢一字第0006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2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衡某某、王某某与被执行人孙某某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衡某某,王某某,孙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苏执恢一字第00067号申请执行人衡某某。申请执行人王某某。被执行人孙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衡某某、王某某与被执行人孙某某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金额为8250元,被执行人已将案件款给申请执行人,金额为8275元,此案已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苏民五初字第27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郭利兵执行员  周俊颖执行员  戴 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京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