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苏执恢一字第0006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2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衡某某、王某某与被执行人孙某某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衡某某,王某某,孙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苏执恢一字第00067号申请执行人衡某某。申请执行人王某某。被执行人孙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衡某某、王某某与被执行人孙某某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金额为8250元,被执行人已将案件款给申请执行人,金额为8275元,此案已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苏民五初字第27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郭利兵执行员 周俊颖执行员 戴 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京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