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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穗越法民一初字第297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2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曾小明与杨结英、曾凯伦、佛山市淦戈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小明,杨结英,曾凯伦,佛山市淦戈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穗越法民一初字第2976号原告:曾小明,住广州市天河区。委托代理人:蔡宗攸,广东唯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结英,住佛山市禅城区。被告:曾凯伦,住佛山市禅城区。被告:佛山市淦戈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法定代表人:杨结英。原告曾小明诉被告杨结英、曾凯伦、佛山市淦戈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缺席审理。原告曾小明的委托代理人蔡宗攸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结英、曾凯伦、佛山市淦戈贸易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曾小明诉称:被告杨结英、曾凯伦系夫妻关系,2014年3月7日因做生意周转问题向原告借款150万元,并签订《借款合同》,该合同约定了利息为2分,还款期限为2014年6月7日,被告杨结英、曾凯伦提供被告杨结英名下的佛山市禅城区湖景路18号三十座701房房产、鹤山市沙坪十里方圆岚山一街17号房产作为借款担保,同时被告佛山市淦戈贸易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提供连带担保责任。在该笔借款发生后,原告已无法联系上述被告。综上所述,原告认为公民之间的合法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迟迟不还款的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杨结英、曾凯伦依法返还原告本金150万元及利息(以本金150万元为基数从2014年3月7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至还清款项之日止);2.被告佛山市淦戈贸易有限公司对以上款项、利息、费用清偿承担连带责任;3.原告有权对被告杨结英提供抵押的位于鹤山市沙坪十里方圆岚山叠翠岚山一街17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房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4.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杨结英、曾凯伦、佛山市淦戈贸易有限公司无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陈述被告杨结英、曾凯伦是夫妻关系,原告与被告杨结英、曾凯伦是通过案外人广州市泓溢按揭代理有限公司介绍认识的,原告主张被告杨结英、曾凯伦于2014年3月7日向其借款,被告佛山市淦戈贸易有限公司为该借款提供担保,原告委托案外人沈某通过民生银行账号为03×××21的账户转款150万元给被告杨结英工商银行账号为62×××74的账户,三被告至今没有还款。原告为证实其主张,提交证据如下:1.落款为2014年3月7日的《借款合同》一份,其中被告杨结英、曾凯伦为甲方(借款方),原告为乙方(贷款方),案外人广州市泓溢按揭代理有限公司为丙方(服务方),被告佛山市淦戈贸易有限公司为丁某(担保方)。其余内容包括:“第一条甲方向乙方贷款的有关内容为:1.1贷款金额:【贰佰陆拾万元整】(大写人民币)【¥260万元整】。1.2贷款用途:包括但不限于【资金周转,不动产装修开支】等用途。1.3贷款期限:3个月,贷款期限起始期以借款借据记载为准。1.4此次借款,乙方以现金或划账方式支付甲方。其中甲方指定账户为:户名杨结英开户银行及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高新支行帐号62×××741.5贷款利率:月利率2%,1个月利息合计52000。经甲乙双方商定,贷款发放后,甲方马上支付个月贷款利息。甲方在第2个月起每月7日前向乙方交纳余下利息。……第三条为保障乙方债权的实现,甲方向乙方提供以下担保标的,作为乙方上述借出款项的担保。1.甲方杨结英自愿提供杨结英名下持有佛山市禅城区湖景路18号三十座701房房产,房产建筑面积为:131.21平方米,房产证编号:粤房地权证佛字第××号,为此次债务提供抵押担保,进行有关房产抵押登记手续,2.甲方杨结英自愿提供杨结英名下持有鹤山市沙坪十里方圆岚山叠翠岚山一街17号房产,房产建筑面积为:315.28平方米,房产证编号:粤房地权证鹤山字第××号,为此次债务提供抵押担保,进行有关房产抵押登记手续。3.丁某佛山市淦戈贸易有限公司自愿为所有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第十条本合同自甲乙丙丁四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方(盖章):杨结英曾凯伦(手写签名及指模)乙方(签名):曾小明(手写签名及指模)日期2014年3月7日丙方(盖章):广州市泓溢按揭代理有限公司(盖章)法定代表人:陈伟烜(手写签名)丁某(盖章):佛山市淦戈贸易有限公司(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名):杨结英(手写签名)”。2.账号62×××74的银行卡一张。3.交易明细详细信息,内容显示案外人沈某于2014年3月7日通过民生银行账号为03×××21的账户转款150万元给被告杨结英工商银行账号为62×××74的账户,该银行清单备注信息为:借款。4.被告杨结英、曾凯伦的结婚证原件。5.民事委托代理合同及发票。6.公证书。7.房地产他项权证书,内容显示被告杨结英将其名下位于鹤山市沙坪十里方圆岚山叠翠岚山一街17号于2014年3月27日抵押给原告。庭审期间,原告称由于佛山市禅城区湖景路18号三十座701房房产已被法院查封,无法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故原告只借给被告杨结英、曾凯伦150万元,剩余的110万元没有实际借出。案外人沈某到庭陈述其于2014年3月7日向被告杨结英转账150万元是受原告委托,其与三被告没有借贷关系或其他经济关系。本院认为,公民之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原告为证实其主张,提交了相关证据为证。由于三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核证、质证,亦无提供反驳的证据,视为其放弃诉讼权利。因此,对原告所主张的事实和提供的证据,本院予以采信。被告杨结英、曾凯伦作为债务人,应按双方的合同约定履行还款责任,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现原告要求被告杨结英、曾凯伦清偿借款150万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双方虽就涉案借款的利息标准作出约定,但考虑银行的利息标准存在调整的情况,为避免双方约定的利息标准超过法律规定的上限,故本院调整利息标准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被告杨结英、曾凯伦应按上述标准支付从2014年3月7日起至实际清偿时止的利息给原告。被告杨结英以自有的鹤山市沙坪十里方圆岚山叠翠岚山一街17号提供抵押担保,并依法在鹤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原告与被告杨结英之间的抵押担保法律关系成立,原告对上述抵押房产依法享有抵押物权,当被告杨结英、曾凯伦不履行还款义务时,原告有权从依法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被告佛山市淦戈贸易有限公司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应当依法承担保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因此,被告佛山市淦戈贸易有限公司作为被告杨结英、曾凯伦上述债务的连带责任保证人,应在抵押房产价值范围外的债务部分承担连带清偿的保证责任,被告佛山市淦戈贸易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在其承担责任范围内向被告杨结英、曾凯伦追偿。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杨结英、曾凯伦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曾小明返还借款本金150万元及利息(以150万元为本金,从2014年3月7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付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二、被告杨结英、曾凯伦不履行上述还款义务时,原告曾小明有权对被告杨结英提供抵押的鹤山市沙坪十里方圆岚山叠翠岚山一街17号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房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三、被告佛山市淦戈贸易有限公司对被告杨结英、曾凯伦的上述债务在上述抵押房产价值范围外不足以清偿债务部分承担连带清偿的保证责任;被告佛山市淦戈贸易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责任范围内向被告杨结英、曾凯伦追偿;四、驳回原告曾小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25830元(其中受理费1983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1000元,原告均已预付),由被告杨结英、曾凯伦共同负担。被告佛山市淦戈贸易有限公司对被告杨结英、曾凯伦所负担的诉讼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佛山市淦戈贸易有限公司承担上述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杨结英、曾凯伦进行追偿。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上诉请求的项目及相关交费规定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郑晓婷人民陪审员  廖文忠人民陪审员  廖凤若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许光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