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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199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2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王玉科与上海益夏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科,上海益夏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1997号原告王玉科,男,1958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委托代理人孙关全,上海默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益夏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黄益仙。原告王玉科与被告上海益夏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5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因被告需公告送达,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王静波审 判 员  沈海星人民陪审员  梅国蓉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周云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