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199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2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王玉科与上海益夏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科,上海益夏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1997号原告王玉科,男,1958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委托代理人孙关全,上海默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益夏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黄益仙。原告王玉科与被告上海益夏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5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因被告需公告送达,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王静波审 判 员 沈海星人民陪审员 梅国蓉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周云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