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梨民申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2
公开日期: 2016-01-30
案件名称
刘桂萍与肖文武、梨树县金山乡朝阳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肖文举之妻)刘桂萍,肖文武,梨树县金山乡朝阳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梨民申字第5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肖文举之妻)刘桂萍,女,1966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被申请人(原审被告)肖文武,男,1975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原审被告梨树县金山乡朝阳村村民委员会。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已故肖文举之妻)刘桂萍因与被申请人(原审被告)肖文武、原审被告梨树县金山乡朝阳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06)梨榆民初字第10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已故肖文举之妻)刘桂萍申请再审称:原审原告肖文举和刘桂萍系夫妻关系,现在肖文举已经去世,其母已经70多岁了,生活困难,且肖文武买卖土地不合法。现请求撤销((2006)梨榆民初字第105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肖文武返还土地2.46公顷。本院审查认为,2002年1月8日肖文举和肖文武经村委会同意签订了房屋买卖契约,约定将肖文举的房屋及2.46公顷的承包田以30000.00元的价格卖给肖文武,肖文举户口迁出,肖文武户口迁入,经司法所见证,在合同管理站审核备案。该契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程序。刘桂萍对该案申请再审超过法定期限,其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经本院2015第14次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刘桂萍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陈洪伟审判员 张海燕审判员 王立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郭春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