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商终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2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上诉人北京百味斋书刊发行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南京对话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百味斋书刊发行有限公司,南京对话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商终字第8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百味斋书刊发行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北京市朝阳区甜水园北里16号楼图书市场268号。法定代表人任芳。委托代理人任森,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对话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105号内市场大楼第二层18号。法定代表人周俊。上诉人北京百味斋书刊发行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京对话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4)鼓商初字第5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北京百味斋书刊发行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2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北京百味斋书刊发行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北京百味斋书刊发行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419元,减半收取709.5元,公告费200元,合计909.5元,由上诉人北京百味斋书刊发行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 屹代理审判员 周宏跃代理审判员 李 剑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唐姮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