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宾执字第0015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2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邵凤贤、吴晓录与张国军放火罪、盗窃罪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宾执字第00157号申请执行人邵凤贤,住宾县。申请执行人吴晓录,住宾县。被执行人张国军,住方正县,现羁押于新建监狱。邵凤贤、吴晓录申请执行张国军放火罪、盗窃罪一案,宾县人民法院的(2015)宾刑初字第1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二申请人申请执行。现被执行人被羁押且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宾县人民法院的(2015)宾刑初字第1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再次提出申请,申请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曾繁影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富 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