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穗花法民二初字第153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2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顾北寒与广州市花都区金山塑料包装厂、张修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北寒,广州市花都区金山塑料包装厂,张修金,张义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花法民二初字第1530号原告:顾北寒,女,1980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天河区,委托代理人:亢德明,广东富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市花都区金山塑料包装厂,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广塘村白蟮塘经济社第十九村民小组,组织机构代码677755501。法定代表人:张修金。被告:张修金,男,1955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被告:张义虎,男,1985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顾北寒诉被告广州市花都区金山塑料包装厂、张修金、张义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2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北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69元由原告顾北寒负担。审 判 长  罗学云人民陪审员  黄玉芬人民陪审员  黄龙辉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尹 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