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民一初字第0052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2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董某与查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查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一初字第00528号原告:董某。被告:查某。原告董某与被告查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9日立案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时发现被告查某在外经商,通讯地址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董某与被告查某离婚纠纷一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胡庆平代理审判员 潘许健人民陪审员 陈宗泽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江 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