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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民一初字第0052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2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董某与查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查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一初字第00528号原告:董某。被告:查某。原告董某与被告查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9日立案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时发现被告查某在外经商,通讯地址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董某与被告查某离婚纠纷一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胡庆平代理审判员  潘许健人民陪审员  陈宗泽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江 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