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483执109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2
公开日期: 2016-09-13
案件名称
桐乡市环境保护局与桐乡市屠甸小柏汽车美容店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桐乡市环境保护局,桐乡市屠甸小柏汽车美容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83执1096号申请执行人桐乡市环境保护局,住所地桐乡市。法定代表人:徐汉会。被执行人桐乡市屠甸小柏汽车美容店,住所地桐乡市。法定代表人柏建顺。申请执行人桐乡市环境保护局与被执行人桐乡市屠甸小柏汽车美容店环保一案,桐乡市环境保护局作出的桐环罚字[2015]1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按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0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30000.00元。本院立案后,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已履行5000元,生剩余部分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桐乡市环境保护局作出的桐环罚字[2015]1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郭 亮审 判 员 周申恺审 判 员 金 叶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郭尧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