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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民一仲字第000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2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沈阳晟宇环燃料有限公司与朝阳慧通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案件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朝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一仲字第00011-1号申请人沈阳晟宇环燃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库县三面船镇新三面船村。法定代表人高福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建春,辽宁红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朝阳慧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市龙城区长江路五段27号。法定代表人崔晓滨,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岸惠,辽宁东宝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沈阳晟宇环燃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朝阳慧通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中,因朝阳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朝裁字(2014)13号裁决书中裁决结果第二条“被申请人自2012年7月20日起至货款还清之日止,以8,820,000.00元为基数,比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给付利息”超出了仲裁申请书中“偿还违约金882,000元”的申请,本院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现朝阳仲裁委员会已决定重新仲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撤销程序。审判长 刘      昶审判员 张淑梅审判员袁源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