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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唐刑终字第15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2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刘亚超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唐刑终字第157号原公诉机关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亚超,唐山市宝鼎建材公司职员。因涉嫌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4年6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唐山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高文韬,河北三和时代(唐山)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审理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亚超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一案,于2014年12月21日作出(2014)北刑初字第289号刑事判决,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被告人刘亚超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原审被告人刘亚超上诉主要提出,上诉人主观恶性不大,非法获利数额较小,且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一审对其量刑明显过重。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认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亚超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一案的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4)北刑初字第289号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健代理审判员  徐志辉代理审判员  孙国斌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马 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