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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4民初28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杨秀静与王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秀静,王明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4民初2891号原告杨秀静,女性,年龄46。被告王明,男性,年龄66。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秀静诉被告王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审判员 张 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金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