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4民初28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杨秀静与王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秀静,王明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4民初2891号原告杨秀静,女性,年龄46。被告王明,男性,年龄66。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秀静诉被告王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审判员 张 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金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