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聊东执字第87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2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霍月光与黄玉梅、王公滨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霍月光,黄玉梅,王公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聊东执字第879-1号申请执行人霍月光。被执行人黄玉梅。被执行人王公滨。本院(2014)聊东民初字第17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黄玉梅、王公滨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王公滨及其妻李海丽所有的位于聊城市经济开发区黄山北路东方家园21号楼5单元2楼东户房产一套。二.查封期限三年。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杜鹃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