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巢民二初字第0018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2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巢湖分行与朱立胜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巢湖分行,朱立胜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巢民二初字第00189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巢湖分行。被告:朱立胜。本院于2015年2月5日受理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巢湖分行诉被告朱立胜信用卡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刘荣军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朱立胜下落不明,需要依法公告送达诉讼文书,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为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刘荣军代理审判员 付 迁人民陪审员 张治国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