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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蜀执字第01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2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干传胜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干传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蜀执字第01201号被执行人:干传胜,男,1972年1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本院在执行干传胜罚金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干传胜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2014)蜀执字第0120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贾 欣审 判 员  张齐碧代理审判员  吴成莹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天垚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