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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黄陂恢执一字第0016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2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李望金与刘述初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望金,刘述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黄陂恢执一字第00165-2号申请执行人李望金(曾用名李旺金)。委托代理人张菊梅。被执行人刘述初。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法(90)径民初字第8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9月12日立案恢复执行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委托本院执行的李望金与刘述初债务纠纷一案。执行中本院强制被执行人履行部分义务后,发现其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和证据,亦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证据,且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申请执行人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鄂黄陂恢执一字第0016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袁建武审判员  郑绪刚审判员  吴京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冯维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