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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即执字第1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2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华山支行店集分理处与唐波、唐正全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华山支行店集分理处,唐波,唐正全,唐正伟,万春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即执字第1001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华山支行店集分理处被执行人唐波被执行人唐正全被执行人唐正伟被执行人万春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华山支行店集分理处与被执行人唐波、唐正全、唐正伟、万春美债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即商初字第116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冬梅审判员  周学成审判员  张 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 继 搜索“”